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得作品《契约理论》——对契约行为的经济学思考xue8jiaer(2016/11/29 21:05: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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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得作品《契约理论》——对契约行为的经济学思考
陈含笑
一、契约理论的内涵
文章通过企业股东和经理人关系存在道德危机指出完全契约(如绩效工资)的不合理性,引出以决定权合理配置为中心的“不完全契约”。
决定权通常由财产权决定,比如相对于投资人而言,经理人不具有事先讨价还价的权利;经理人相对于一般雇员而言又因为收入与绩效挂钩而更有工作动力;同样的,独立的研发人员并无动力为投资人量身定制新成果,因为投资人的竞争带来更高收益。哈特认为,财产权衍生议价能力,也由此决定激励动力。“在以绩效为基础的契约难以预先制定和难以实行的情况下,谨慎分配决定权具有激励作用并对契约明确的奖励具有替代作用”——该观点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具有基石地位,被广泛运用于合作经济和组织经济中。契约理论分支和适用极广,故文章有选择性的选取部分案例进行讨论,主要分析契约心理学和社会学方面的问题,关注协调理性主义和利己主义利益冲突。分析建立在人对物质激励的回应基础上,但并不依赖于经理人完全的理性和自私,因为有相当多的研究已经放宽了严格理性的设想。
二、契约理论的现实价值
“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一直处于不停的整合过程之中。它主要研究在特定交易环境下不同合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与结果,往往需要通过假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属性,建立模型来分析并得出理论观点。
诺贝尔官网对此也有所解释:“契约理论”是用来解决类似这样的问题的:学校、医院和监狱这样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教师、医生和狱卒应该有固定工资,还是绩效工资?企业管理人员的收入应当多少来自奖金,多少来自认股权?总的来看,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Bengt Holmström)的理论都是对传统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阐发,属于所谓的不完全契约派学说。奥利弗·哈特对不完全契约概念的阐释为:第一,由于世界总是充满了不确定,因此人们总不可能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第二,即使人们可以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签约双方也难以用共同的语言将这些写入合约;第三,即使签约双方可以达成一致,他们也很难将契约的内容交与第三方裁决。
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理论贡献不仅具有经济学价值,还具有很多企业治理结构、制度设计和财务管理的实践价值。对于很多研究公共管理的学者来说,在理解复杂的公共治理结构问题时,也具有借鉴意义。
三、完全契约:绩效工资
传统道德危机模型中,缔约方事先制定以绩效为基础的契约,并在事后进行适当的奖励。然而我们发现衡量契约的履行比较困难;即使事后可以评估履行结果,也很难在事先将契约细化,准确说明何种履行将会被奖励;即使这样的契约可以拟出,也难以执行,因为第三方(例如法官)或许难以核实、查证事后履行的结果。在涉及制定和执行精细的契约时,可以发现我们实际遵守的很多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这就是运用不完全契约方式缔约的动力,由哈特和她的共同创作人倡导。
投资人—经理人模型中,由于存在传统道德风险,即经理人的努力是隐藏行为,具有不可见性,难以监测、描述、证实。因而需要通过信息化原则实现最优契约的激励性,将经理人的报酬与相关变量相联系有助于排除超出经理人可控范围因素的影响(如工业中和宏观经济中的变动等),只考虑经理人表现。至于最优契约的形态,依赖于干扰因素的分布形态,这也导致了复杂的、不连续契约。又因为经理人在结果被衡量前不会仅采取单一行为,而是不断调整行为方式,因而这种不连续性会导致行为的投机性,导致经营有效性的损害。在激励与风险的权衡检测中,由于经理人的风险规避程度难以证实,因而在极端情形下,固定工资对于极端风险规避的经理人而言是最优选择,反向极端情形下,风险中性的经理人就应承担所有风险。
扩展运用基本道德风险模型形成了多任务模型(经理人在现实中的努力是复杂多层面的),仅根据其可衡量的工作给予报酬只会导致异常行为。举例说明,当经理人的奖励与短期收入联系过于紧密,他就会牺牲长远投资,因为这些投资会降低当下的收入,尽管未来收益会增加。假设经理人存在行为a1(难以衡量、支付报酬)和a2(容易衡量、支付报酬),因为经理人是风险规避型的,投资人是风险中性的,最优的风险分担方法就是应当弱化对a1的激励。但是如果a1对于投资人来说十分重要,那么a2也应当被弱化激励性,从而预防经理人致力于a2。因此,在激励总体低强度的情形下,仅一项任务或成果难以衡量才是最优选择。这个理论也在教师对培养学生好奇心、责任感和独立思考能力与应试能力的选择的实证研究中得到证明。
在完全契约下激励履行行为的动力还存在于其他方面。例如,团队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联合产出作为证实努力的唯一方法时,会导致“搭便车”现象,进而造成生产低效,因此需第三方(例如公司外所有权人)存在的合理性。自身职业考虑也是激励的动力,这使履行不仅为契约所约束,为自己的未来而更好地履行就有效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因为经理人不需要投资人对于未来高薪的承诺就具有内在动力。但是完全契约,如绩效工资,要求事先拟好细化的契约以及事后衡量和证实履行成果的能力,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事先无法有效预测未来未知的变化,事后也无法准确计算影响因子的价值及影响程度。具体来说经理人的工资不仅受公司盈利和股票价格影响,还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比如运气。这也就是完全契约的弊端,由此“不完全契约”应运而生。
四、不完全契约:决定权的分配
完全契约下道德风险等弊端是不完全契约方式发展的动力,由哈特和她的共同创作人倡导。该理论强调审慎分配决定权或控制权可以代替契约预设的奖励。分配决定权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所有权,不完全契约理论产生了财产权的丰富理论,用哈特的话来说:所有权是一项财产,它与控制财产剩余索取权相关。所有人在不违背在先契约、习俗或者法律情况下,可以任意使用财产。
与公司理论的联系中,关于谁应当拥有特定财产的问题,哈特认为所有权应当被给与那些投资最重要且项目不可缩减的一方。但非一体化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各自拥有他们的财产,当他们的投资都同等重要时达到最优。关于所有权结构和投资诱因问题上,回到投资人—经理人架构进行解释。假设代理人A投资于生产所需的人力资源(在简化的例子中,投资人P不做投资),机器作为实物资产也是必须的。最重要的假设在于只有机器的所有人有权使用它,所有权与否决权紧密相关,这会影响交易。如果经理人拥有机器所有权就会增强与P协商的能力,因此增加了他的利润分配。这也提升了A投资人力资源的动力。如果P拥有机器就有权拒绝A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假设A和P平分利润,那么P对A的支付就是总利润的一半。因此在P所有权下,契约效益才会最大化。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理论基础因为过于武断的假设而广受批评,理论家进而为其寻找微观理论基础,包括诸多变量(如投资、成本、收益或者市场情况)尽管可以被监测,但确实是不能证实的。事先描述所有未来状况(如市场状况,自然状况)的不可能也导致了契约性的不完备性。现实世界的契约通常都是高度不完全的,因为在事前契约预先约定缔约方事后成果的利益,在如果一方未能得到他认为应得的份额时,事后不能通过交涉改变就会造成低效。这也产生了契约严格性和灵活性之间的权衡,控制权和财产权的分配因而扮演了重要角色。
契约的不完全性也实际运用到私有化与公司所有权之争、公司金融、风险投资及公司治理之中。例如,在完全契约模型中,公私所有权无关紧要,因为政府和公司的关系可以在细化的、有激励性的契约中解决。相反,当契约是不完全的,所有人的身份就变得高度重要,因为所有人保有对剩余价值权利的控制。过分的成本削减以及相伴而生的质量降低使得外包(外部采购)以及私有化都是有害的,福利服务(学校、医院、监狱)私有化中这样的恶果因此体现,竞争虽然可以完全或部分缓和了医院和学校的这种问题,但是对监狱却无能为力。
不完全契约方式的作用在于解释契约会存在这些一般特征的原因,发现谁应当获得权利,分析重新协商过程的特点,以及现金流权利和控制权分配间的互相作用。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公司的金融决定以及与公司治理难以分割的联系就显而易见。我们不能在不分析决定权的分配和其他冲突解决程序的情况下只对经济收益的分享进行一般分析。在公司所有权被广泛持有情况下,相关金融和治理问题就涉及到投资人需要做到的两个方面:首先,他们必须强制经理人向投资人支付超过偿债能力的部分(利用不可协商的短期债务方式),比如通过增加红利或股票的再购买。第二,他们必须保证经理人不会通过增加债务向股东就这部分支付索取赔偿(利用长期债务方式)。
所有以上运用都提出了公司理论中的关键问题,但不完全契约模型在政治体系中也有重要应用——不同决策主体的责任分配(行政、立法机关——类似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中控制权的分配)。
四、结论
契约理论指出了合作中的诸多阻碍,也对何种契约可以克服各种阻碍成为最优选择进行说明。该理论同时具有实证性和规范性,它既为常用的契约提供了明晰的解释,又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最合适的缔约方法。契约理论下可用于处理实证数据的分支学说,也为不同政策和制度(从破产的立法到宪政)的设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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